江苏省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评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6-05-08
江苏省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能力评价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鉴定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鉴定评估结果公平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登记并入册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专业从事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汽车估损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鉴定评估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评估业绩、抽审报告、档案评审、年检情况、管理能力、社会公共信用记录等条件对其进行能力评价,依据能力评价结果具备从事不同类别和范围的鉴定评估的能力。
第五条 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对鉴定评估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由协会统一颁发能力评价证书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范围 类别
第六条 鉴定评估机构登记范围:分为评估类和鉴定类。
评估类项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损失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机动车贬值鉴定评估、工程机械评估。
鉴定类项目:技术状况鉴定、涉案与事故车辆鉴定评估、机动车维修状况鉴定、机动车零部件损伤鉴定、车辆属性鉴定、碰
撞形态鉴定、轮胎损伤鉴定等。
第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评价分为 A 类机构、B 类机构、C 类机构。
A 类:具备从事鉴定类、评估类和涉诉涉案鉴定、评估项目工作的能力。
B 类:具备从事评估类和涉诉涉案评估项目工作的能力。
C 类:具备从事评估类项目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能力评价条件
第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取得 A 类能力评价证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8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汽车估损师,高级鉴定评估师不低于4 名),半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证书且实际工作年限5 年以上。
(二)办公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应具有业务工作室、接待室、案件研讨室、仪器存放室、档案保管区。
设施条件:应具备专用勘验车辆、电脑、相机、彩色打印机、复印机、装订机。
应备仪器:漆面厚度测试仪、踏板/手刹力计、冰点检测仪、转向参数测试仪、万用表、便携式制动测试仪、逆反系数测量仪、坡度仪、量具、台秤、放大镜、应急电源。(需要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报告)
(三)证书经营范围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状况鉴定、涉案与事故车辆鉴定评估、机动车损失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机动车贬值鉴定评估、机动车维修状况鉴定、机动车零部件损伤鉴定、车辆属性鉴定、碰撞形态鉴定、轮胎损伤鉴定等。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未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 ”和“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六)在执业中未发现违规评估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取得 B 类能力评价证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具备6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汽车估损师,高级鉴定评估师不低于 3 名),半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证书且实际工作年限3 年以上。
(二)机构办公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应具有业务工作室、接待室、案件研讨室、仪器存放室、档案保管区。
设施条件:应具备专用勘验车辆、电脑、相机、彩色打印机、复印机、装订机。
应备仪器:漆面厚度测试仪、踏板/手刹力计、冰点检测仪、万用表、量具、放大镜、应急电源。(需要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报告)
(三)登记证书经营范围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涉案与事故车辆鉴定评估、机动车损失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机动车贬值鉴定评估等。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未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 ”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六)在执业未发现违规评估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取得 C 类能力评价证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具备3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汽车估损师,高级鉴定评估师不低于 1 名)。
(二)机构办公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应具有业务工作室、
接待室、案件研讨室、仪器存放室、档案保管区。
设施条件:应具备专用勘验车辆、电脑、相机、彩色打印机、复印机、装订机。
应备仪器:机构自备或可使用的检测仪器,漆面厚度测试仪、冰点检测仪、万用表、量具、放大镜、应急电源。(需要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报告)
(三)登记证书经营范围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损失评估等。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未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 ”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六)在执业中未发现违规评估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或岗位能力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或汽车估损师均要求为专职从业人员,须在同一个鉴定评估机构注册执业。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汽车估损师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汽车估损师及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注册。
第四章 期限 申请 变更 延期
第十三条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A 类五年,B 类三年,C 类一年。鉴定评估机构符合相关类别条件后可上报协会,进行考评、升级,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于每年一月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申请或升级能力评价应申报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评价证书》 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社保证明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供经营场所的相关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 内 申请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能力评价的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能力评价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鉴定评估机构需要延续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 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鉴定评估机构领取新的能力评价证书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鉴定评估机构能力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鉴定评估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鉴定评估机构提供能力评价证书、评估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有关业务的文档,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二)进入鉴定评估机构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鉴定评估机构出现下列行为的,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可采取向相关部门和行业内通报,或降级或注销能力评价证书等处罚。
(一)鉴定评估机构因人员变动不符合所在类别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要求的。
(二)违反评估行业法律和操作规程;经协会专家小组核实,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
(三)扰乱鉴定评估行业秩序,故意压价恶性竞争,经协会告知纠正且仍不整改的。
(四)各种规章制度严重缺失,评估底稿和档案管理不规范,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规定申请延续的。
(六)鉴定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七)经协会检查不符合相关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鉴定评估
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