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下午,在南京市危化品运输业界影响甚大的60辆不合格危化品专用车购车案,在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江苏速顺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汪宏武律师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赵海宏律师等出庭参加诉讼。
第一被告扬州苏浙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第二被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波出庭诉讼。
首次开庭第一程序为控辩双方进行质证。
法庭控辩质证中,原告方出示了8组证据,证明原告通过被告一购买了60辆危化品专用车,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请示汇报得到批复同意及危化品专用车的报价单。原告遂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日野卡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此后第二被告先后提供60辆汽车及相应60份出厂合格证及技术参数(车辆批次244),但因不符合危化品专用车辆的国家标准而无法上牌(即领取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第二被告得到原告及第一被告的反馈后重新提供了60份出厂合格证,车辆得以顺利上牌。此后因经常发生事故了。原告遂反馈至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经与第二被告书面沟通,第二被告明确承认提供的车辆并非危化品专用车辆。随后原告查询工信部网站得知,244批次车辆已超过公告有效期, 2013年4月10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同时提供了安监局和工信部的相关禁止性文件。
第一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请和证据,但车辆是由第二被告提供,车款也是由第二被告收取,应由第二被告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被告的质证及举证是:1、提供的原本就是普通牵引车,并不是危化品专用车辆;2、提供的是可改装用于危化品运输的车辆;3、根据250批次公告查询结果,上述车辆是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4、该60辆汽车已完成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上牌,符合危化品运输要求。
法庭上,原告再次质证第二被告的第2点,安监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装危化品专用车辆及罐体;第二被告的第4点,是因为广汽日野提供了虚假的合格证,才得以上牌,但实际上该批车辆不符合危化品运输车的多项标准。
法庭质证结束时宣布,此案择期另行开庭,各方需补充证据。
确凿的事实是:2014年1月,专业从事(天然气)销售运输的江苏速顺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速顺物流”)根据广汽日野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和报价单与其签订了购买60台危险品专用运输牵引车合同,按约定付清了款项。两个月后60辆车全部如数交付。随后,“速顺物流”公司在咨询车辆上牌中发现,该批次车不能作为危险品运输车上牌,同时发现广汽日野公司更换车辆合格证,提供假合格证用于上牌。在上牌过程中,车管所针对该批次车作为危险品车提出了整改意见,“速顺物流”公司及时反馈给广汽日野公司,却得不到回复。为尽快运营,“速顺物流”公司根据广汽日野的指导意见对车辆进行整改才得以上牌,先期投入30台车试运行。然而,不到半年,先后有三台空载车发生严重的追尾事故,其中两台车完全报废,造成巨大损失。事后查实,该批次车辆的制动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在交涉中,广汽日野公司承认了该批次车是普通牵引车,而非危险品专用车。
速顺物流公司是专业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从开始与广汽日野公司接触到购车,该公司相关人员对购买方采购的是危险品专用车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明知销售的车根本不具备危险品专用车标准,却一直强调自己销售的就是危险品专用车,这样的销售行为完全是故意欺骗。 此外,“速顺物流”公司通过查询国家工信部网站得知,该批次车的汽车目录早已过期(生产和销售有效期至2013年4月10日止),按规定该批次车辆自2013年4月11日起根本就不能进行销售,且没在目录中进行危险品车备案的车,根本不是危险品专用车。“速顺物流”公司多次与广汽日野公司交涉,对方爱理不理,有关人员居然口出狂言:你们就是打官司赢了,我们拖也拖死你。
值得注意的是,被欺骗的受害企业不仅是速顺物流公司。2013年7月30日,南京三圣物流有限公司也与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买车合同,20台同样的牵引车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刹车制动存在严重问题,在连续三四次脚刹后马上报警并抱死,无法刹车,极其危险。
购车企业与日野汽车销售公司、生产厂家广汽日野公司多次协商,拿出加大气泵活塞直径的方案,并于2014年4月2日由广汽日野公司来人拆改了两辆车,仅将气泵活塞直径由80mm改成90mm,气量没有增加,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经过共同测试没有改观。
这家企业是南京市最大的危化产品运输企业,有近300辆货运车辆,其他车辆均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从去年11月份到今年5月长达半年时间里,“速顺物流”公司多次与广汽日野公司交涉,广汽日野公司一直不给明确说法,给购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前,我会曾两次致函广汽日野公司表明态度:在全国依法治国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贯彻执行中,相信市场与企业再不会容忍类似的行为,恳切希望广汽日野公司尊重事实,妥善处理此问题,并将密切关注此事处理进展情况,保留再次通过《情况简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以及请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广汽日野公司先后两次致函我会,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欺骗购车企业等等。
我会坚持认为:一、根据速顺物流与苏浙皖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及日野公司内部审批表,日野公司非常清楚销售给速顺物流的牵引车辆是用于高危化学品运输用途的。故此,广汽日野回函中“从未将普通半挂牵引车作为危险品专用车销售”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是地地道道的谎话。二、根据广汽日野公司提供给速顺物流的该批车辆的技术参数,按照记载的产品号YC4251SS2PK,公告批次号244,产品号ZJ4AE41B05等数据,在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平台精确查询,显示该批车辆系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止生产日期为2013-4-10,停止销售日期2013-4-10。而广汽日野的回函称截止期限为2014年12月31 日,与事实完全不符,是明目张胆的狡辩。三、该批车辆早已被停止生产和销售,但广汽日野公司却于2014年3月份向速顺物流提供上述车辆,显属欺骗行为。
我会认为,根据多项证据,该案事实清楚,广汽日野公司在这起买卖车辆的过程中,不仅仅涉嫌欺诈,对售出的“问题车”处理极端不负责任,对社会安全也是极不负责任,这些“问题车“上路后就像随时可能起爆的移动炸弹,其危害性委实让人不寒而栗。这起案件的公正判决一旦公布,被告方将很难承担因自己的所作所为而造成的后果。
我会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国家法律制度实施正在大踏步迈向公正的环境下,这起非同寻常关乎到企业生存发展,尤其关乎到社会安全稳定大局的购车案,不可能再发生被告方当初口出狂言:“到法院告我们,拖也拖死你们”的那种荒唐判决。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国家全面改革进步的必然趋势,多年前一些大型合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妄自尊大的优越感将一去不复返。
7月8日,我会在呈报给省政府及省发改委、省工信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的报告中明确阐述了这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我会坚信,这一危害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案件一定会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关注和法律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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