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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捷豹路虎(中国)给予常州路捷的授权书涉嫌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违于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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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捷豹路虎(中国)给予常州路捷的授权书涉嫌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违于契约精神

  • 分类:行企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1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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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捷豹路虎(中国)给予常州路捷的授权书涉嫌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违于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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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汽协组织专家上半年调研中了解到,常州路捷自2011年3月9日成立之时就作为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捷豹路虎(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在常州区域内销售、维修、修理和保养路虎捷豹汽车的非排他性授权经销商,并签订《经销商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长期存在涉嫌违反我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1.《经销商协议》第6.4条约定,若经销商决定任命或更换经理,其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公司发出通知,提供拟认命或更换的经理的详细简历,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公司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对经销商拟任命或更换的经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该等任命的人员不符合公司对于该等人员的相关资质要求的,公司有权提出建议或意见,经销商应对公司提出的此类建议或意见予以适当考虑。

 

该条款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和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2.《经销商协议》第7.1条约定,经销商为了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的销售网点和任何其他场所已在附件1中列出。如:对该等销售网点和场所进行任何位置变更或升级改造,经销商应取得公司的同意。

 

该条款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以及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六项“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3.《经销商协议》第13.3条,除非与公司另行事先书面同意,在销售网点从事除公司以外的车辆销售(包括销售相关的广告、展示或任何种类的推广)应在独立的销售区域开展,且一般应以避免公司汽车与任何其他生产商的汽车构成混淆的方式进行。

 

由于经销商销售供应商以外的车辆需要书面同意,侵犯了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利,该条款涉嫌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国家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九项”不合理的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和应当遵守本办法。捷豹路虎(中国)作为汽车供应商无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经销商接受条款苛刻的《经销商协议》,侵害了经销商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国际汽贸区天顺路2号四楼

邮编:210000

电话:025-84520207

           025-845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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