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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热背后两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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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热背后两题待解

  • 分类:编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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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3-0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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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汽车召回热背后两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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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今年1月有25个汽车品牌在国内发布了车辆召回公告,涉及各种车型588117辆,几乎达到“一日一召”的频率。自从汽车召回常态化后,召回数量和频率也在不断刷新纪录,2016年我国缺陷汽车召回首次在一年内突破千万辆大关,汽车召回制度实施12年来累计召回缺陷汽车3668万辆,而今年汽车召回发生频率似乎仍在不断加大。

 

  不过,有数据统计,在2016年1000万辆汽车召回中,70%仍属被动召回。另外,即使发布召回公告,但仍存在“召而不回”的现象。2016年,质检总局称,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总量中仍有两成“召而不回”。业内专家认为,汽车召回日益常态化,但上述“两题”仍未解,是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思考和完善的地方。

 

  ■汽车召回日益常态化

 

  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有关缺陷汽车的召回数量总量突破1000万辆,高达11330964辆,相比2015年增长了204%,占据我国12年汽车召回史中召回总量的近1/3,涉及30余家汽车企业。自2004年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经过9年的时间累计召回数量达到1000万辆;2014年和2015年两年累计召回数量达到第二个1000万辆;2016年一年时间又完成第三个1000万辆。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今年1月又发生25次召回,涉及588117辆,持续了去年召回数量不断攀升的态势。

 

  “召回数量的增加一方面说明我国召回体系的日渐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消费维权的进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对《中国汽车报》表示,经过十几年的经验积累,我国在召回制度建设和体系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企业对召回的认识也有了很大进步。

 

  “每一次召回要同时推进三件事情,即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告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王青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汽车召回数量的增加体现了召回体系的进步和完善。另外,随着社会大众对汽车召回认识的不断提高及消费者维权的进步,企业对召回的处理也有了很大进步。如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所说,自2016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也提高了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

 

  不过,召回数量增加并不意味着产品质量下降。伴随着汽车电子等高精尖技术不断在汽车上应用,汽车的使用越来越复杂,往往配置越高的车辆召回发生率越高,加之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使得召回数量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汽车制造的水平在不断提升,而且研发、设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叶盛基认为,车企产品质量的管控能力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被动召回不代表车企不重视

 

  相比汽车召回体系的日益完善,70%的被动召回,80%的召回完成率,让汽车召回数据看上去不那么“漂亮”,甚至有声音质疑车企不作为。

 

  对此,叶盛基认为,被动召回不表示企业对召回不重视。“召回是生产商对于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的车辆,无偿提供处理或收回到生产企业的制度,改正缺陷或销毁产品,以消除不良产品对顾客的影响或降低车辆对顾客的伤害程度。汽车是拥有上万个零部件的复杂产品,尽管车企在车辆上市前就做过大量认证工作,但是难免有所遗漏。而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向相关部门反馈,促成由主管部门发起的被动召回是很正常的事情。”叶盛基表示,因为我国汽车市场复杂的流通情况,造成的信息不畅等因素使得很多汽车召回属于被动召回,甚至一些产品召而不回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当然,这都是召回体系以后需要逐步完善的地方。

 

  罗磊同样认为,对于车企而言,召回是其生产者责任的一部分,处理好对其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否则,会对其品牌造成无可挽回的负面影响。随着召回制度的完善,车企也逐渐对召回有了更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应对处理措施,主动召回率也在不断提升。

 

  另外,召而不回除了有信息流通不畅等因素,在罗磊看来,还有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召回需要耗费时间、承担往返费用、存在二手车贬值等潜在的损失,导致一些消费者对召回不积极,也增加了召回完成率的难度。

 

  王青表示,在现行的召回制度内,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都是合法合理的操作,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任一种方式,只要切实完成召回,都是其承担企业责任的合法行为。

 

  ■召回监管仍待加强

 

  自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十几年的时间,我国汽车召回不但在数量上突破3000万辆,企业、消费者对召回的认知都在不断改善,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经验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去年开始实施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后,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设得到了有效改善,汽车召回也呈现了不错的效果。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各车企为消除车辆缺陷投入召回活动的直接经济成本超过210亿元,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也相当于为消费者减少了超过210亿元的经济损失,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动召回居多,召回完成率仍待提升等问题,有声音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召回管理制度,尤其是处罚措施,以此促进召回成效。“针对企业违反召回的行为,现行的处罚措施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车企而言完全起不到威慑作用。”王青认为,加大处罚力度,或许能进一步提升汽车召回的积极性,提升召回的完成率,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召回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不过,也有专家并不赞同以严格的处罚方式提高召回率的做法。叶盛基认为,在召回制度建设过程中,要符合国情,不可盲目采用高压的处罚措施,制度要求和车企主动意识的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召回体系的完善。罗磊建议,在完善企业召回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构建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让所有涉召车辆车主都能及时获得召回信息,并创造便利的条件让其参与召回,才能切实提升召回质量。

 

  不管怎样,召回监管仍需加强是业内共识,怎样保障车企的召回完成率也是召回制度需要考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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