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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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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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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2006年5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2年7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定通过修订;经2017年11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报民政厅预审同意,经2022年11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汽车生产、经营、汽维、汽配、教育、科研、售后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省有关部门专家及有志于汽车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汽车经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和沟通各类汽车经营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规范汽车交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为加快汽车经营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促进汽车市场繁荣,服务行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江苏省汽车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汽车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二)研究、交流、推广国内外汽车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方法,推动汽车经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宣传国家汽车流通管理法律、法规,指导和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反映投诉相关问题、建议和要求,协调会员同政府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建立会员单位共享的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技术、法律咨询等服务和汽车流通领域经营管理信息,协助会员解决汽车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宣传汽车流通行业及重点企业,搜集、编印汽车经营管理的有关刊物资料,组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汽车经营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建议,承接政府部门对企业管理、汽车产品进行评定、监测,培训相关专业人员;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讲诚信”活动,建立会员单位经济户口信息,收集推广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协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努力构建行业诚信体系;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十)组织会员开展公益事业和有利于汽车经营管理的其它活动;

 

(十一)建立与加强国际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单位与国(境)外汽车行业的考察、交流与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战略。

 

协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入会条件;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自觉维护汽车流通领域的经营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或者会员代表的3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是本会的会员;

(二) 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

(三) 在协会工作和经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奖惩有关会员单位或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召开并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或聘任与解聘,结果须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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